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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制度为促进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参与公益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以及《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注册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志愿者条件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 (一)热心于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的教育系统及社会各界人士;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志愿者招募与退出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招募志愿工作者,按照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本人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相关信息。 (二)由基金会秘书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基金会向申请人颁发志愿者证。 第四条 退出,本基金会志愿者可自愿退出。但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活动中,不得无故退出志愿活动,因退出给本基金会或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基金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二)有权要求作为志愿者在基金会注册登记。 (三)有权参加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四)有权要求基金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商解决在从事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五)有权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伤害。 (六)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有权申请注销志愿者身份。 第六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有义务配合基金会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并按基金会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二)有义务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基于志愿服务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三)有义务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基金会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并达到基金会相关标准。 (四)有义务诚信对待其所参与的志愿服务活动,在服务期内完成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五)有义务在志愿活动中不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不做任何与此相悖的事情。 (六)无报酬要求和任何营利目的,不以志愿者的身份或者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章志愿者服务范围及要求 第七条 志愿者的服务范围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在基金会秘书处从事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协助基金会完成各项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工作。 (三)经基金会同意,可从事项目策划和组织,以及相关志愿服务。 (四)参与对受捐助申请人的经济情况调查或公益讲座活动。 (五)听从基金会秘书处各项临时性调遣。 第八条 志愿者工作时必须在胸前佩带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的志愿者工作证,每次活动结束后将工作证交还给基金会秘书处,使用期间保持工作证的整洁、完整,不予损坏。 第九条 工作期间妥善保管好基金会所属的各类物品,不得损坏,丢弃,据为己有。活动结束后统一交还给基金会秘书处。 第六章保障和激励 第十条 基金会为志愿者提供必要工作保障,包括: (一)确因工作需要且条件许可,由基金会提供工作期间餐饮。 (二)提供因工作关系而发生的差旅费等。 第十一条 为志愿者颁发服务证书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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