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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印章管理规定

为保证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杜绝失误发生,特规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刻制印章应根据基金会的工作需要,经秘书长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印章刻好后由办公室办理印章登记手续,填写《印章管理登记表》备案并留好印章样图。

二、基金会启用1枚公章,1枚财务章,一枚法人名章。即: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财务章和法人名章。

三、公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财务章、法人名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保管。

四、公章使用前,由经办人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并经相关负责人进行审核,秘书长同意后使用。

五、审批人对文本加盖公章后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义务负主要责任。公章保管人须将加盖印章的文本连同《印章使用审批单》归档保存。

六、印章原则不允许携带外出。如确系特殊需要须经秘书长批准签字后方可带出。借用时须填写《印章借用申请表》,并必须两人以上一起在借用登记表上签字。原则上借出的印章当天归还。印章外借期间由签字人承担全部责任。

七、工作人员如需要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本人应先提出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秘书长同意后使用。

八、印章使用责任人(签字人)对印章负有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九、若印章在使用、保管过程中不慎遗失,当事人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十、指定保管人对所负责的印章丢失或盗用,须承担所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十一、当印章管理人变动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印章交接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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