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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人民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一、项目的立项,必须符合基金会章程原则,必须经过秘书处研究同意,经过法人代表审定、主管局认可。 二、实施项目,秘书处必须有“登记表”,登记表包括的内容必须认真填写,数字真实,材料详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除追回款项外,报有关部门追究该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三、项目应定期进行评估,不合时宜、不合教育政策的,应该及时纠正;要继续实施的,尽量做到更完善,符合民心民意。 四、项目实施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益人的选择必须经过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张榜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五、实施项目财务手续必须完备,1000元以上的,必须由理事长审定签字同意方可执行,一切公益开支都必须账目清楚、真实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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